近日热点问答
2020-11-25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债券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符合以上业务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全资子公司的分红算在企业当年总收入吗?


答: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2.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因此,全资子公司的分红算在企业当年总收入内。


3.企业接受捐赠,可以分期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填报的数据还在吗?


答:“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数据都会存储在税务机关服务器上。卸载手机APP后,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更换其他手机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依然可以看到原来填报的数据。


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合理填写?


答: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是公司现在以及将来较长时期最主要的经营范围之一,是公司的主业!注册公司时,无论是纸质还是全程电子化申请,主营业务必须写在营业范围的首行!特别是电子化申请,系统审核通过是前提条件!
2、明确主要附加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决定了附加业务的方向和范围!附加业务应尽量详尽,同时也需要避免累赘。通常,合作伙伴可通过查阅公司经营范围,直观判断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
3、涵盖未来业务拓展。营业范围是法定的经营许可事项,超出法定许可范围可能违法。所以,对于创业公司注册来说,有前瞻性的补充登记公司未来可能经营的项目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提供软件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未来大概率可能会销售软件。所以在填写经营范围时,便可将该经营项目涵盖在内。
4、借鉴同行业经营范围。目前,凡是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相关信息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同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可查。因此,在注册公司时,创业者可参考同行业经营范围,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选择后进行填写!
(文章来源于杭州税务、搜狐网)